| 一、轉讓方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點擊查看承諾全文
轉讓方(國核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承諾: |
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產權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產權轉讓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產權轉讓公告》及附件材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如選擇以動態報價方式實施產權轉讓,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認可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實施辦法(試行)》、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動態報價須知》及《金馬甲動態報價大廳綜合廳使用規則》的內容和規定,并不可撤銷地授權產權交易機構對各意向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資格確認結果對我方具有拘束力。動態報價系統因不可抗力、軟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等原因而導致系統異常、競價活動中斷的,我方授權產權交易機構視情況組織繼續報價或重新報價;
5、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相關規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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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標的企業簡況 |
標的企業
基本情況 |
標的企業名稱 |
國核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北京市-市轄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8號樓10層3單元1109) |
| 法定代表人 |
張國華 |
| 成立時間 |
2013-06-17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10000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金融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999999999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經營范圍 |
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05月28日)。(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 職工人數 |
15 人 |
|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
否 |
標的企業
股權結構 |
標的企業原股東是否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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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前十位股東名稱 |
持股比例 |
| 1 |
國核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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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財務
指標
(萬元)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
| 2015年度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462.25 |
447.07 |
414.34 |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11386.43 |
1262.17 |
10124.26 |
| 審計機構 |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數據出自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營業收入 |
營業利潤 |
凈利潤 |
| 2016-05-31 |
- |
285.58 |
246.5 |
| 報表類型 |
資產總計 |
負債總計 |
所有者權益 |
| 月報 |
10374.99 |
4.23 |
10370.76 |
資產評估
情況
(萬元) |
評估機構 |
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16-05-09 |
| 評估基準日 |
2015-12-31 |
| 項目 |
賬面價值 |
評估價值 |
| 資產總計(萬元) |
11386.43 |
- |
| 負債總計(萬元) |
1262.17 |
- |
| 凈 資 產(萬元) |
10124.26 |
10250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0250(萬元) |
| 評估基準日審計機構 |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師事務所 |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
| 內部審議情況 |
股東會決議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內容 |
1、標的企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已更新,有效期至2019年05月28日,《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留北交所備查。 2、其他詳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書》、《職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見書》等北交所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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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意向 |
否 |
| 三、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國核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中國[156]上海市[310000]市轄區[310100]浦東新區[31011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泰谷路18號1幢5層5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益華 |
| 注冊資本(萬元) |
人民幣 75000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屬行業 |
投資與資產管理 |
| 組織機構代碼 |
08615795-6 |
| 經營規模 |
大型 |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100%
|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100%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 |
| 所屬集團或
主管部門名稱 |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710931053 |
| 批準單位名稱 |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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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萬元) |
10600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須交納3180萬元的交易保證金到北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其放棄受讓資格。意向受讓方按照上述約定期限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意向受讓方。
2、如掛牌期滿,經受讓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方式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須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 其余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3、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保證金的100%將被扣除,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1)意向受讓方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本轉讓項目掛牌公告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意向受讓方未參加后續網絡競價程序的;(3)在網絡競價程序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條件要求的;(6)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承諾事項的。
4、轉讓方以標的現狀轉讓,意向受讓方在遞交受讓申請時須書面承諾:(1)交納交易保證金并被確認受讓資格后,即視為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轉讓標的所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職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見書》等掛牌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內容,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已完成對轉讓標的的全部盡職調查,并自愿承擔除因轉讓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風險,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2)意向受讓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條件及保監會的有關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決定是否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3)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的,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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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境內企業法人(不含港澳臺);
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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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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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納金額 |
3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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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納方式 |
支票、電匯、網上銀行支付。 |
| 五、掛牌信息 |
掛牌公告期 (信息發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延期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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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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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報價或招投標主要內容、動態報價 項目擬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讓方遞交的《動態報價承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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